邇來人事處接獲同仁反應,針對本府 114 年 8 月 26 日修訂之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」第 4 點有關員工出差規定似有誤解,補充說明如下:
1 、倘因公務性質必須出差者(有差旅費者),請以出差登記,並非規範幾小時以上才可使用出差登記。
2 、另如無出差性質之 4 小時以內短時外出,則以公出登記(按:公出單時數上限為 4 小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