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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曉青 - 教務處 | 2025-05-27 | 點閱數: 89

1.每學期初學年會議決定各定期考查各科負責出題老師,並於學年會議記錄載明。

2.每科試卷至少由1至3位同一學年該科目任教之非命題老師審題簽名;若該學年該科目任教老師只有1位時,則可請同學年之級任老師其他年段同科目老師審查。

3.自行命題者且只於自己任教班級使用之試卷,亦須請同學年至少一名審題老師於審題後簽名。

4.審題老師請於審題後務必將試卷初稿交給出題老師,以作為試卷修改之依據;出題老師應再將修改完之試卷交由審題老師複審。出題老師及與審題老師請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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