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市政府智慧發展中心智管字第 1120080350 號函為配合「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 40 次委員會議」結論,辦理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盤點及查核之要求,請留意以下規範
說明:
一、依 111 年 12 月 26 日旨揭會議結論簡報摘錄(詳附件 1 )辦理。
二、「111 年大陸資通訊廠牌調查表」及「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契約盤點」進行盤點,各機關已於 111 年 11 月 25 日前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(https://spm.nat.gov.tw/)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完成填報盤點,旨揭會議要求請各機關配合如下:
(一)已停用封存之產品清冊:由機關資安長確認並簽名備查,另於 112 年 2 月底前進行逐一查核是否確實封存,製作查核紀錄並由機關資安長簽名備查(以上免送本中心)。
(二)仍在使用之產品清冊(含不與公務網路環境連結及其他管控措施):由機關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(一級機關)資安長核可簽名,並於 112 年 1 月 10 日前由各一級機關彙整所屬機關、公法人、學校及幼兒園 (檢附具資安長簽名之清冊簽核掃瞄電子檔),函報本府智慧發展中心彙整,陳報本府資安長後,函送數位發展部核定。
三、檢送「大陸資通訊廠牌調查表」(詳附件 2 )、「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契約盤點表」(詳附件 3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