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95841 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,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仍聚焦於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,其學習時數仍維持 20 小時,內涵調整如下:
(一)其中 10 小時必須完成以下課程:
1、人工智慧( 3 小時)。
2、法定訓練課程:環境教育( 4 小時)。
3、民主治理價值課程( 3 小時):性別平等、廉政與服務倫理、人權教育、轉型正義、行政中立、多元族群文化、公民參與等。
(二)其餘 10 小時由公務人員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,各機關並得依施政重點、業務需要或同仁職能發展自行規劃辦理相關課程。
三、除上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必須完成之課程外,各機關如有基於相關計畫或方案之推動,須請其他機關配合辦理所屬人員相關教育訓練時,請以鼓勵方式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