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23433B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政府訂定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」之目的,係為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、明定作業處理方式、明確規定權責機關、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暨便於預防及搶救。
三、次查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&A」( 114 年 3 月修訂版)【4】出勤處理 Q4-1 , A 略以: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,非視同當然放假,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假之概念,各機關、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以「停止上班」、「停止上課」登記。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班及補課,對民眾之生活作息、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擾及不便,且所涉問題層面廣泛,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。
四、綜上,請本市所屬學校遵循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停止上班上課訊息,並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,以免學校教職員工生於天然災害期間節生不必要之危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