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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邱雅琳 - 教務處 | 2023-04-20 | 點閱數: 746

臺南市大港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畢業生「市長獎」給獎辦法

112年 3 月 22 日訂定

一、依據:

    ()11237日南市教課()字第1120308994號。

    ()臺南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。

二、目的:

    ()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,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。

    ()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,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想。

    ()透過公開表揚,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。

三、對象與名額:111學年度畢業生,共12名。(3*4=12人,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)

四、除市長優學獎外,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,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。

五、審查委員會、獎項評定標準、與成績計算原則:

    ()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為審查委員會)

        1.由校長擔任召集人1人,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2人、六年級級任老師4人,處室主任代表3人,共10人。

        2.基於利益迴避原則,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,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。

3.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,並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辦理審查相關事宜,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。

    ()獎項與給獎標準

獎項

評定標準

名額

市長優學獎

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(即第一名)

每班1

市長語文獎

在語文領域方面(國語文、英語文、鄉土語言及其它語言)有傑出表現者。

1.各班給獎名額為2名,不限獎項。

2.如評審未達審查委員半數同意者,得從缺之。

3.若有剩餘名額,概由審查委員會彈性調配。

市長科技獎

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(含棋藝)有傑出表現者,二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。

市長藝術獎

在藝術與人文及音樂、美術及表演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。

市長體育獎

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及運動、競賽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。

市長嘉行獎

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、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。

市長勵志獎

處於逆境且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、出類拔萃,足堪表率者。

    ()成績計算原則: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,其餘獎項之成績計算為(各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*30%+傑出表現積分*70%)之合計。

六、申請方式與期限:每位學生限提一件

    ()申請方式:除市長優學獎外,其餘獎項採「學校推薦」及「家長申請」兩種方式辦理。申請表請參閱附件3,或由教務處網站下載。

  ()申請期限:112  4 28 ( )止。

七、傑出表現之日期採計與積分計算方式

    ()日期採計

        1.從一年級入學到112 4 28 日。

        2.比賽成績未能於上述日期領到獎狀或其他證明,請列印足以證明之文件經相關處室主任確認核章後,仍予以認定。

    ()積分計算方式:各級比賽得獎名次與積分對照表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名次

積分

1

特優

冠軍

金牌

2

優等

亞軍

銀牌

3

甲等

季軍

銅牌

4

殿軍

佳作

優勝()

5

6

7

8

比賽級別

積分

積分

積分

積分

積分

積分

個人

校內

3

2.5

2

1.5

1

0.5

縣市級

6

5

4

3

2

1

全國性

12

10

8

6

4

2

國際性

18

15

12

9

6

3

團體

校內

1.5

1.25

1

0.75

0.5

0.25

縣市級

3

2.5

2

1.5

1

0.5

全國性

6

5

4

3

2

1

國際性

9

7.5

6

4.5

3

1.5

個人

民間縣市級

3

2.5

2

1.5

1

0.5

民間全國性

6

5

4

3

2

1

民間國際性

9

7.5

6

4.5

3

1.5

團體

民間縣市級

1.5

1.25

1

0.75

0.5

0.25

民間全國性

3

2.5

2

1.5

1

0.5

民間國際性

4.5

3.75

3

2.25

1.5

0.75

n上開比賽應由政府主辦、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、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。

n團體獎部分依國際級、全國級、縣()級比賽折半給分。

n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。

(1)依臺南市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,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 分為限。

(2)團體獎部份依縣()級比賽折半給分。

n未列於上表之特殊表現,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採計。

     ()其他

        1.市長嘉行獎積分採計方式,以與相關具體事蹟且表現傑出之證明(校內以學期為計算單位),每件視同校內比賽第三名採計。

        2.市長勵志獎由各班級任導師推薦提出,由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。

        3.校內其他特殊獎項認定,上限3分,詳見附件1第四條明說明。

        4.大港國小畢業生獎項認定細則,請參閱附件1

        5.申請件由導師收件初審,註冊組進行複審,再由審查委員會確認。

八、成績審查方式:

    (一)市長獎不得與議長獎、校長獎、區長獎、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獎,申請人須擇一領取。畢業考成績計算完畢後,若有重複獎項,應填寫切結書(附件 2)簽名繳回,擇一獎項領取

    (二)市長優學獎: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(即第一名),每班 1 名。

    (三)其他市長獎獎項(語文、科技、藝術、體育、嘉行、勵志),則依初審及複審,進行評審。

      1.初審:請導師依本辦法審查申請表(附件 3)及證明文件,積分計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※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(複審時,視需要查驗文件正本)

      2.複審:由註冊組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及積分,並製作複審名冊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※畢業成績由級任導師上傳。

      3.給獎確認會議: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,確認各獎項名額與獲獎學生。

          ※註冊組製作獲獎學生名冊。

九、獎勵:獎狀及獎牌由教育局統一印製提供,獎品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。

十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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