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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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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上頁 函轉教育部有關「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」第2條、第3條、第6條,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(三)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

發布者
人事室主任
發布日期
瀏覽次數
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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