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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54201554B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前開教育部原函、解釋令及「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(孫)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」各1份。